(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钟某甲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2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5日被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3)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行贿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于2004年间,以广州永霸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成功竞拍得新塘口岸企业产权(包括:新塘口岸码头、客运码头和东洲湾码头)的资产包。为尽快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在2004年到2005年间,被告人钟某甲多次贿送给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罗某(另案处理)共人民币8万元和美元2000元。被告人钟某甲,在以广州永霸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竞拍得新塘口岸企业产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后,一直未按转让合同约定清偿相关对外债务。2010年,债权人广州民生银行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新塘口岸码头的地块和地上建筑物,为了对抗广州民生银行的执行拍卖申请,在事实已经通过拍卖取得了新塘口岸码头产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新(另案处理),请求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罗某以“新塘口岸码头的土地属行政划拨性质,产权属增城市口岸办所有”为由,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在罗某的帮助下,以增城市口岸办的名义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异议书,对抗广州民生银行申请拍卖执行新塘口岸码头的地块和地上建筑物。于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甲贿送给罗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甲行贿共计人民币18万元和美元2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钟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钟某甲,在2004年间以广州永霸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成功竞拍得新塘口岸企业产权(包括:新塘口岸码头、客运码头和东洲湾码头)的资产包。为尽快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在2004年到2005年间,被告人钟某甲多次贿送给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罗某(已判刑)人民币8万元和美元2000元。(二)被告人钟某甲,在以广州永霸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竞拍得新塘口岸企业产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后,一直未按转让合同约定清偿相关对外债务。2010年间,债权人广州民生银行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新塘口岸码头的地块和地上建筑物,为了对抗广州民生银行的执行拍卖申请,在事实已经通过拍卖取得了新塘口岸码头产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钟某甲请求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罗某以“新塘口岸码头的土地属行政划拨性质,产权属增城市口岸办所有”为由,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在罗某的帮助下,以增城市口岸办的名义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异议书,对抗广州民生银行申请拍卖执行新塘口岸码头的地块和地上建筑物。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甲贿送给罗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钟某甲投案自首。被告人钟某甲行贿共计人民币18万元和美元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破案报告、归案经过;2、被告人钟某甲的户籍材料;3、关于自首的说明;4、增府常纪(2004)第11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增委常纪(2004)12号中共增城市委常委会议纪要、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企业产权交易证明;5、增城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关于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执行案件的报告、中止执行拍卖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新塘口岸码头将被阳江法院执行拍卖的情况报告》、办文编号:(2010)1373号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92号民事裁定书;6、增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罗某的干部履历表;7、证人钟某乙、刘某的证言;8、证人罗某的证言;9、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艾菁代理审判员 赖雯丽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