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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4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视鸿影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如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视鸿影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如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097号原告北京中视鸿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甲1号1层甲1-22。法定代表人李鸿飞,总经理。被告北京市金如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3号413室。法定代表人纳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视鸿影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金如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中视鸿影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中视鸿影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视鸿影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北京中视鸿影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