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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49号原告叶某。被告朱某。原告叶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朱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牢山村8组301号且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临安市,故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云文景审 判 员  吴丁文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淑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