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大民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大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商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商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