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一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福才诉吴惟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才,吴惟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一初字第01280号原告:李福才,男。被告:吴惟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才诉被告吴惟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原告李福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福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李福才负担;公告费150元,由原告李福才负担。审 判 长 汪小传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汤越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