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16号原告顾某,女,1982年9月1日生。被告石某,男,1974年1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阳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