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樊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樊某某,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