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周亚琴与倪志满,朱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倪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男,身份不详。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倪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倪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倪某某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永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