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诉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177号原告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权,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德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炎相,该公司员工。原告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文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权、谭光锐,被告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炎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豆粕买卖关系,2013年5月9日和2013年5月20日原告分两次销售29.66吨、14.96吨豆粕给被告,价格分别为3890元/吨和3975元/吨。2013年7约27日原、被告对上述两次买卖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截止2013年7月26日尚拖欠原告豆粕款126512.6元。结算后,被告除分两次分别支付豆粕款13000元和3000元共16000元给原告外,余下110512.6元一直未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豆粕款110512.6元,并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全额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利息暂计至2013年11月7日为166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原告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开平市恒��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豆粕款110512.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以1105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给原告秦皇岛益谷贸易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雪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