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戴真莲与被告卢碧碧、魏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真莲,卢碧碧,魏紫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150-1号原告戴真莲,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亚玮,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碧碧,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肖志云、傅婉清,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魏紫雪,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真莲诉被告卢碧碧、魏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真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真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戴真莲负担。审判员 洪本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