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朱春秀与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秀,薛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朱春秀,1939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薛勤,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秀诉被告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春秀负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