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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朱春秀与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秀,薛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朱春秀,1939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薛勤,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秀诉被告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春秀负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