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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 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茶光村工业园2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763466159。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谢汶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柯尔特公司)因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TYI××G××,××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TYI××G××,××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TYI××G××,××C.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TYI××G××,××C.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列明了“Stockbyte”等条目。2011年10月25日,华盖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依保全程序制作成(2011)大中证经字第69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1、打开IE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分别进入http://www.szket.com/、http://www.szket.com/html/cn/about.html、http://www.szket.com/html/cn/contact.html,打开新页面,为“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刊载有公司简介、联系方式等文字内容并配图;2、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om,打开新页面;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打开新页面,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stk22445btm,搜索到相关图片;再点击页面中的“关于我们”,内容系G××TYI××G××,××C.公司和华盖公司的介绍;3、进入到http://bcainfo.miitbeian.gov.cn,页面为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点击该页面中的“公共查询”,再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备案/许可证号”处输入“粤I**备11035692号”,并输入算术结果,点击提交,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szket.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经比对,www.szket.com网站所刊载的图片中,有一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一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其品牌是Stockbyte,编号是stk22445btm,内容是“商务”。柯尔特公司认为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其提交了华盖公司网站截图打印件、superstock和fotoserch官网截图打印件和美国证监会网站年报打印件。其中,Superstock官网截图与美国证监会网站年报打印件系外文资料,华盖公司以该两份证据没有翻译件为由,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采纳华盖公司的该质证意见。华盖公司网站上,在涉案图片下方标明了摄影师名称,柯尔特公司认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该摄影师;fotoserch官网上有销售涉案图片,但经查,fotoserch公司是G××TYI××G××,××C.公司的分销商,可以对涉案图片许可使用,但不能转让,不具有版权。庭审中,柯尔特公司承认www.szket.com网站系由其经营。另查,华盖公司因本案与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元,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向华盖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的发票。此外,华盖公司还提交其与案外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款回单,以证明GETTY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涉案的图片为摄影作品。根据经公证的G××TYI××G××,××C.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TYI××G××,××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书上有G××TYI××G××,××C.公司签章和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经相关公证予以认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Stockbyte)包含在G××TYI××G××,××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因此,在柯尔特公司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TYI××G××,××C.公司为该幅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华盖公司在G××TYI××G××,××C.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柯尔特公司关于此方面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柯尔特公司未经G××TYI××G××,××C.公司或华盖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以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柯尔特公司有关此方面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柯尔特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华盖公司提交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只是其与两案外人之间关于图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侵权损失的标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柯尔特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为人民币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品牌是Stockbyte,编号是stk22445btm,内容是“商务”);二、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柯尔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不论是北京方圆公证,亦或是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领事部,只能证明文本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签字属实,华盖公司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美国Getty拥有对附件A图像享有著作权。2、上诉人所提交华盖年报(含中英文,及网页打印件),均指出美国Getty自己承认对大部分图片不享有著作权。上诉人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superstock,均对涉案图片打上了自己的水印,并予以展示。一审仅凭美国Getty在其官网上对涉案图片打上水印,便认定对该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不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经查,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原审中,华盖公司以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柯尔特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网站中使用的侵权图片;2、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华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其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G××TYI××G××,××C.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Stockbyte)包含在G××TYI××G××,××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华盖公司所提交公证、认证证明显示,华盖公司从美国G××TYI××G××,××C.公司获得相关作品著作权授权。柯尔特公司所提交证据系自行打印,来源不清,无法采信,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另有其他著作权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G××TYI××G××,××C.公司为该幅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获得作品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无任何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柯尔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