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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许从文与刘泽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从文,刘泽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许从文,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泽炎,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从文诉被告刘泽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