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22日。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9日。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音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