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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22日。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9日。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音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