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104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焕钧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焕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