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3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高建与张顺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张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369-2号原告高建。被告张顺军。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元。冻结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1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