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87号原告黄某,居民。被告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