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卢建能与吴文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能,吴文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卢建能,男。委托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珊,女。委托代理人陈曙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能诉被告吴文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能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建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建能负担。(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