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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群与张芙蓉、固镇县贺文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群,张芙蓉,固镇县贺文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徐群,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张芙蓉,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固镇县贺文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徐群与被申请人张芙蓉、固镇县贺文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芙蓉、固镇县贺文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芙蓉、固镇县贺文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