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上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新广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韩胜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新广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胜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上民初字第1号原告淅川县新广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淅川县东环路与纬五路交叉口处。被告韩胜朝,男,汉族,1973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新广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胜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胜朝的豫R5E6**小型汽车(价值10000元)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自己所有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胜朝的豫R5E6**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伟审 判 员 黄 鹏人民陪审员 李新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