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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刚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298号罪犯马刚,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其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于2008年11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2012年1月16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046号、(2012)成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7个月,二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4.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刚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