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13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谢首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谢首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3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谢首红,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首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8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博灵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霞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