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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梁立胜与李荣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胜,李荣华,李胜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梁立胜,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李荣华,男,汉族,52岁,高州市人。被告:李胜华,男,汉族,58岁,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立胜诉被告李荣华、李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梁立胜负担。审判员 陈 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奕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