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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琴等十六人与被告陈仕虎、陈仕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琴,张桂珍,王向阳,陈金狮,林秀清,陈能超,陈玉双,王文高,林碧芬,林丽珍,方秀(耳)婷,曾素琴,陈玉梅,陈丽花,彭清华,林扬柳,陈仕虎,陈仕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陈雪琴,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桂珍,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王向阳,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金狮,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秀清,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原告陈能超,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玉双,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王文高,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碧芬,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丽珍,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方秀(耳)婷,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曾素琴,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玉梅,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丽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彭清华,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扬柳,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十六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德椿、涂成武,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陈仕虎,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仕能,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琴等十六人与被告陈仕虎、陈仕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琴等十六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仕虎、陈仕能已给付原告陈雪琴等十六人工资,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雪琴等十六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被告陈仕虎、陈仕能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