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101号原告曹某,女,生于1982年3月20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0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以被告肖某某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以被告肖某某不同意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 晓代理审判员 赵 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书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