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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阿花与被告杨端林、吴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阿花,杨端林,吴雪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554-1号原告吴阿花,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端林,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吴雪梅,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阿花与被告杨端林、吴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阿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吴阿花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赵梦静人民陪审员  谢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芳玲第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