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阿花与被告杨端林、吴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阿花,杨端林,吴雪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554-1号原告吴阿花,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端林,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吴雪梅,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阿花与被告杨端林、吴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阿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吴阿花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赵梦静人民陪审员 谢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芳玲第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