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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6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