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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上海万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高振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18号申请人上海万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振飞。申请人上海万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房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振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房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3)办字第115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万房公司认为裁决所依据的高振飞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理由是,1、高振飞2013年4月17日在万房公司建立的员工实名QQ群发言,希望“老板盖章,并将劳动合同返还”,然而高振飞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落款日期却是2013年4月1日,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矛盾。2、公司的印章由财务主管阮剑平保管,其出具的证明说明其从未在高振飞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盖章,合同章用印记录也显示未在该劳动合同上加盖印章。3、万房公司就高振飞擅自使用公章一事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4、万房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与高振飞提供的劳动合同明显不同。5、高振飞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劳动报酬为13,500元,不仅大大超过高振飞入职时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约定的薪资标准3,500元,而且也远高于公司员工薪酬结算表显示的万房公司所有员工月平均工资8,800元。综上,万房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仲裁期间高振飞提交的劳动合同一份,QQ聊天记录四页,2013年5月31日的证明、合同章用印记录、高丽丽的报警记录、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薪酬结算表各一份。被申请人高振飞答辩称:劳动合同是真实的。2013年4月17日高振飞讲“敲劳动合同”是指公司没有将盖好章的劳动合同给其他员工,高振飞是要求公司将劳动合同约其他员工,而不是给高振飞。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仲裁期间,高振飞提交的劳动合同与通常所见到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条款等方面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万房公司并未申请鉴定,仅凭该疑点尚不足以证明万房公司的主张,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万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3)办字第1159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万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王冰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