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执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0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的杨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即日履行小孩抚养费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以上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无职无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告知其执行情况,杨某某表示自愿放弃执行,并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百发审 判 员 蒋茂万代理审判员 龙通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