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光明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歙执字第00008号申请人:吴光明,男,汉族,歙县人。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红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