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捷,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捷,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在2000年10月份结婚,后在2007年5月份离婚,考虑双方年龄都很大了,为了双方晚年有个依靠,于2007年7月19日再次登记结婚,双方都属于再婚。张某某无端经常打骂张某某,并且致张某某多次受伤,张某某经多���劝说并且报警的情况下,反倒导致张某某变本加厉对张某某打骂,在2013年10月2日和2013年10月18日又两次对张某某殴打,无奈的情况下,张某某报警,并经五一路派出所出警处理,并做了伤情鉴定。张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张某某,张某某身上伤痕不断,张某某实在无法和张某某在一起生活。综上所述,张某某认为和张某某之间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故张某某诉至法院,望依法判令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张某某辩称,一、张某某提出的离婚事由张某某不同意,张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理由是张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之所以张某某说今年10月2日的吵架,因为张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吃完所去歌厅唱一会儿歌,张某某就到处跟张某某朋友打电话,张某某很想不通,所以发生了争吵。本想吵完就算了,谁知道张某某就再也不回家了。后张某某去张某某上班的地方去找张某某,让张某某回家,结果张某某大吵大闹,当时张某某也不知该怎么办,就和张某某吵了起来,张某某动手打了张某某,张某某也打了张某某,后又报了110来处理。这也无所谓,夫妻哪有不吵架的,如果张某某心里没有张某某,张某某也不会到处打电话找张某某,所以张某某不同意离婚。二、张某某所提出的分割财产一事张某某也不同意。张某某与张某某是再婚,张某某与张某某在生活期间,张某某的工资张某某自己保管,也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生活费都是张某某的工资所负担。之所以张某某说的分割财产就是张某某单位分的房子共计22万元。像张某某与张某某这样的家庭,没有这么多钱买得起房子,张某某的工资很少,张某某的工资也很少,张某某��张某某的存款很少,大部分都是借得钱(借常滨三万元,大嫂三万元,郭海星二万元,王新海七万元,此借款人都是真实的)。本想用张某某的住房公积金,结果不行,张某某的儿子今年都28岁了,还没有结婚,就是因为没钱买不起房子。这房子是张某某单位分的,共计22万元,张某某借了17万元,张某某借了5万元,到现在别人听说张某某与张某某要离婚,还要张某某还钱,张某某也没办法,因为房子还没有分下来。三、诉讼费一事张某某不能承担。因为张某某不同意离婚,张某某与张某某感情没有破裂,因为张某某很爱张某某,张某某也很爱张某某。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张某某2000年5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0月结婚,2007年5月离婚,2007年的7月19日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均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张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五一路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复印件、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照片,张某某提供的照片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事务生气,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今后应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忍让,相互关爱。为促使双方和好,故对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收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焕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