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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余明义与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义,刘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余明义,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被告刘锦,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明义诉被告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占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查裕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