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宜兴市人民医院与明方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人民医院,明方友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宜兴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谈永飞,该院院长。被告明方友,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与被告明方友医疗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人民医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人民医院承担。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