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0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072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78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均已交)。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人民陪审员 蒋乃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