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常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炜与浙江迈尔泰木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炜,浙江迈尔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常保字第3-1号申请人:郑炜。被申请人:浙江迈尔泰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常山县辉埠镇塘底村。法定代表人:金美通,职务董事长。本院应申请人郑炜的申请,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迈尔泰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申请人用郑国华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实际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郑国华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镇桑园小区16幢西单元501室住宅一套(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房改综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