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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刑二初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郑庆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二初字第042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庆民,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常州润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凤荣,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曲雅良,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庆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薇、被告人郑庆民及其辩护人李凤荣、曲雅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郑庆民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应程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从常州润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3份至张家港市华韵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隆华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7029922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3927424.67元。2.2013年3月,被告人郑庆民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应程某的要求,从常州润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至张家港市隆华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5029992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730853.59元。综上,被告人郑庆民共计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共计27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2059914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4658278.26元。上述发票中的部分发票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645176.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庆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张某、吴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银行转帐交易记录、虚开发票抵扣汇总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庆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郑庆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庆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郑庆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部分发票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0余万元,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对被告人郑庆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庆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逸峰审 判 员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