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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江文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文材,)项目部,申请执行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文材已向申请执行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40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剩余执行标的49572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