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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尼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尼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米某某。本院在执行(2012)伊州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马某某诉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表示已经收到全部案件款1200元,要求人民法院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伊州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由被执行人米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2013年土地承包费12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海 军代理审判员 托呼陶别克代理审判员 任 利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