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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维快与李春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民初字第7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晓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孔东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