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仁刚电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仁钢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春洋工业区*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279531860。法定代表人:罗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魁,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仁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松元厦社区黄竹坑地段金和瑞科技园*栋*楼左边。组织机构代码:66854258-X。法定代表人:曾文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仁钢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利息;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3、由被上诉人深圳市仁钢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琚 虹审判员 何 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芳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