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偃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薛宏周与张光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周,张光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薛宏周,男,1955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海渠,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光辉,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周诉被告张光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宏周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宏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宏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薛宏周承担。审 判 长 :王可宝审 判 员 :郑彦晓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焕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