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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偃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薛宏周与张光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周,张光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薛宏周,男,1955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海渠,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光辉,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周诉被告张光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宏周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宏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宏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薛宏周承担。审 判 长 :王可宝审 判 员 :郑彦晓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焕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