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与黄娟、林水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黄娟,林水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罗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双福、潘平方,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娟。被告林水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娟、被告林水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7元,减半收取3693.5元,由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韦敏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