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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与黄娟、林水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黄娟,林水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罗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双福、潘平方,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娟。被告林水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娟、被告林水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7元,减半收取3693.5元,由原告南宁市路贵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韦敏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