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孙某,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薛某,男,1968年12月1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孙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晶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