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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程与被执行人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程,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齐程,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龚平,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龚平所有的位于繁昌县荻港镇德远渡江路三层混合结构商住房屋壹套过户至齐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玉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