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桓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淄博思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秦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桓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思达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光奎。淄博思达电气有限公司与秦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6)桓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秦光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思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6)桓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