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湛麻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林王德与谭海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王德,谭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林王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谭海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王德与被执行人谭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谭海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45000元及利息1800元给申请执行人林王德,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0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助理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