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执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余红与赵志祥、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赵志祥,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执字第2334号申请执行人余红,女。被执行人赵志祥,男。被执行人王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志祥、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赵志祥、王丽应得收入及存款571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