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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刘寿兴与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建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寿兴;郑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刘寿兴,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告郑国民,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兴与被告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举证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寿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寿兴承担。审 判 长  刘玉芹人民陪审员  林 雁人民陪审员  王美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军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