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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武和与陶祥荣、陈开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和,陶祥荣,陈开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杨武和,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潘祥勇,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陶祥荣,男,汉族,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陈开辉,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翁贤光,连江县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长乐北路95号1号楼903、905。负责人朱前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负责人叶远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臣悦、许怀昊,公司职员。特别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和与被告陶祥荣、陈开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祥荣、陈开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陶祥荣、陈开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陶祥荣、陈开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