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4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李仁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仁鹏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4241号罪犯李仁鹏,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人民检查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220号刑事裁定,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主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